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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实施过程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实施对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有序和规范管理,特编制本制度。

适用于在本中心开展的所有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二  职责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工作的受理、下达、组织、沟通协调、审批等工作。

鉴定专家组负责鉴定项目的调研分析、鉴定方案的制定、现场勘验、鉴定结果的技术分析、鉴定意见书草案的编制、签审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负责鉴定项目的沟通协调、组织实施、鉴定报告的编制等工作。

三  制度内容

质量鉴定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质量鉴定的委托、质量鉴定的受理、组织鉴定专家组、制定质量鉴定方案、现场勘验和产品检验、编写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出具鉴定报告(意见书)、异议处理八个部分,质量鉴定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

(一)质量鉴定的委托

下列委托人可以向本中心提出质量鉴定委托:

司法机关;

仲裁机构;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市场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除外。

(二)质量鉴定的受理

本中心内勤人员接收鉴定委托人相关资料后确定鉴定项目编号,填写《产品质量鉴定材料收领单》归入档案管理,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或电子文件转交项目负责人。

内勤人员填写《质量鉴定受理评审单》,报送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心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鉴定委托人。

审核通过后,内勤人员依据本中心质量鉴定收费标准进行鉴定项目的费用核算,填写《产品质量鉴定受理通知书》,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送至鉴定委托人,与鉴定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同时通知鉴定委托人(或双方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款。如果鉴定委托人(或双方当事人)拒绝付款或拒不配合,内勤人员应向鉴定委托人了解情况并向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告,编制《质量鉴定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经批准后发送至鉴定委托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审核不通过,内勤人员向鉴定委托人说明不受理原因,编制《质量鉴定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经批准后发送给鉴定委托人。

不具备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几种情况:

(1)委托人不符合条件的;

(2)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3)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包括不在本中心资质范围);

(4)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5)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过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6)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产品质量鉴定受理通知书》的鉴定目的、鉴定事项等应与鉴定委托书相一致。

项目受理过程中应对委托事项以及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鉴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如存在依据缺乏、目的要求不明确等问题,应与鉴定委托人沟通明确细化后再实施。

(三)组织鉴定专家组

项目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项目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由三人及以上的奇数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非本院的鉴定专家应事先联系确认,鉴定专家应符合《产品质量鉴定专家管理制度》要求。

项目负责人编制《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委派单》,经技术负责人、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发送至鉴定专家组。

鉴定项目专家组向内勤人员索取相关鉴定委托资料进行调研分析,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负责人与内勤人员提出需进一步了解或补充相关资料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鉴定委托人转达鉴定专家组的意见,收集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信息,并及时转达给鉴定项目专家组与项目负责人。

原则上,质量鉴定的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本单位组织的质量鉴定的鉴定专家。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鉴定专家告知书》发送至鉴定委托人,告知鉴定委托人(双方当事人)有对专家提出异议要求回避的权利。如果对鉴定专家有异议,应在收到《鉴定专家告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鉴定委托人(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专家有异议,按照《产品质量鉴定异议处理管理制度》执行。

(四)制定质量鉴定方案

鉴定项目专家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鉴定方案草案的编写。

项目负责人组织鉴定专家开展鉴定草案的讨论评审,对鉴定方案进行补充完善。

质量鉴定方案在征求委托人、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形成正式文件;

鉴定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是,可能发生变动:

(1)鉴定委托事项应申请方的要求发生变动;

(2)鉴定专家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原鉴定方案中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3)鉴定专家组认为原鉴定方案存在影响鉴定结论客观性的情况;

(4)由于客观因素造成原鉴定方案无法实施。

(5) 鉴定实施过程中,委托方的要求发生变动或案件复杂性导致鉴定专家调整或补充。

鉴定方案变动时,应征求申请方和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鉴定专家组应采纳合理的建议,变动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由各方代表签字后生效。遇争议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且当事人一方拒绝签字的,则以自己放弃权力处理。

质量鉴定方案主要内容

(1)质量鉴定对象;

(2)质量鉴定目的(要求);

(3)质量鉴定依据;

(4)质量鉴定方法;

(5)质量鉴定要求;

(6)专家组名单

(7)现场鉴定时间和地点

(8)告知提出异议的权利

鉴定方法是针对鉴定过程中要具体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事先约定。鉴定方法的内容完全依据鉴定项目的具体要求去确定。

鉴定方法的内容一般涉及具体技术问题,应该征求争议双方的意见,如有更合理的建议专家组应该采纳。当争议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专家组最后确定。

为能顺利开展现场的鉴定工作,还需对争议双方作一些现场鉴定时的要求。鉴定要求的内容可以不征求争议双方的意见。

10 专家组名单可在鉴定方案中告知委托人及争议双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赴现场鉴定的专家可以少于专组的人数。

11 委托人及争议双方可以对鉴定专家提出异议,有要求鉴定专家回避的权利。

12 鉴定方案中应向委托人及争议双方明确告知,有权对鉴定方案的问题提出不同看法或建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以书面形式反馈,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鉴定专家组将视争议双方提出的不同看法或建议的合理性决定是否采纳。

13 对于鉴定内容单一的项目,且现有鉴定依据明确,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可以免除鉴定方案的编写,但需委托人或争议双方对鉴定对象、鉴定依据、鉴定目的、鉴定方法等方面进行书面确认。

14 鉴定方案和变动书面记录均按技术档案进行存放。

(五)  现场勘验和产品检验

现场勘验是指专家组到达鉴定现场对鉴定对象进行了解、勘查、取样、开机试验、检测等过程。

产品检验是指在鉴定过程中,专家组对鉴定对象或鉴定对象的某些样品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试验。

确定鉴定方案后,鉴定专家组应在20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前必须通知委托人及双方当事人,由项目负责人或鉴定专家带队。委托人及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到场配合则以自己放弃权力处理。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本中心有权终止质量鉴定。

现场勘验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

(1)情况了解

鉴定专家听取争议双方对争议产品的情况介绍和各自看法、查阅有关生产或使用的各种记录、报表、图纸等技术资料。

鉴定专家需了解的情况包括:签订合同;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发生事故;环境条件等,围绕争议产品自购买起到发生争议的整个过程。

注意:现场收集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争议双方经鉴定委托人转交鉴定专家,或经争议双方的确认签章。

(2)鉴定对象的确认

在鉴定现场由争议双方对鉴定对象(被鉴定产品)进行确认,如其中一方或争议双方对鉴定对象不确认,由征求鉴定委托人的意见是否继续鉴定工作。

(3)实物勘验

现场实物勘验通常有以下内容:实物检查、开机试验检测、抽样(取样)等工作。

实物勘验需要获取一些用数据形式表达的技术参数或技术指标,检测这些技术参数或技术指标时,视其重要性可由专业的检测人员进行。

实物勘验过程中的抽样(取样)样本数量根据案件情况,由专家确定。抽样(取样)的鉴定样品管理按照《鉴定样品管理制度》执行。

根据现场鉴定的实际情况,鉴定专家可以对鉴定方案制定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也应征求争议双方的意见。

(4)现场勘验记录

鉴定专家在现场勘验时的工作都应作记录,包括拍照、摄像。

参加现场鉴定人员应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

现场勘验记录按照《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管理。

现场勘验主要内容包括:鉴定对象的基本情况描述,包括鉴定对象存放条件、铭牌及其他说明身份的标识、是否完好、是否有缺损等;鉴定对象的现场检测情况、开机试验情况;抽样方法及取样情况;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

(5)终止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时争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的情况,当质量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时应当终止现场勘验。

(6)注意事项

鉴定专家在现场可以随时向争议双方询问有关事项,但不得向争议双方发表与鉴定结果有关的言论,即与本鉴定有关的质量问题不要做定性的语言交流,尽量多问少答,避免争议双方事后抓住鉴定专家的只字片语,断章取义。

现场勘验/检测所用的检测设备应有合格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

(7)现场勘验纪要

现场勘验结束前,鉴定专家应根据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起草现场勘验经要,并要求到达现场的各方代表签字。

现场勘验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现场勘验时间、地点;

?  鉴定委托方名称、争议双方名称;

?  鉴定对象、鉴定要求(目的);

?  现场勘验的实际工作内容,如对鉴定对象的勘测、开机试验、取样情况等;

?  在现场鉴定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有对鉴定方案进行调整的内容;

?  对于鉴定依据(标准、合同及协议等)没有约定的相关事项(如对开机试验的相关约定,包括需要开机试验的考核时间、开机试验用原材料的要求及提供方等)、抽样原则、以及其它需要约定才能继续开展鉴定的问题,鉴定专家通过与争议双方的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的内容;

?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还要求争议双方补充提供的资料;

?  现场勘验中及下一步鉴定工作中,需要对争议双方有约定的其它内容;

?  到达现场的各方人员签字。签字后各方均留存(复印件或拍照)

产品检验或试验

(1)产品检验或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和试验。

(2)对有些鉴定项目中某些需要验证的内容,即无法在现场勘验时进行,又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承检,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委托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型企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3)实物检测(试验)方法应在鉴定方案中说明。

(4)对外委托检验的工作要求按照《对外委托检验(试验)管理制度》执行。

(六)编写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

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的编写要求文字精炼通顺、信息资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析判断科学、结论明确。

专家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的编写。

本中心对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进行审核、批准,并对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负责。

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前言

主要说明基本信息,如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日期、委托鉴定基本事由、争议双方信息等。

(2)质量鉴定对象

(3)质量鉴定目的(要求)

(4)质量鉴定依据

(5)现场勘验情况

对鉴定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如实反映现状,包括:

鉴定对象的基本信息描述:如被鉴定对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设备铭牌信息、特征参数、现状特征等;

现场勘验项目:如维修调试情况、静态测试、动态测试、抽样方法和抽样结果等情况。

(6)产品检验或试验情况

包括: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的结果情况,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实验室的试验报告结果情况。

一般情况,在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中如实描述检验(试验)报告的结果,与现场勘验情况一起作为鉴定专家进行综合技术分析的依据。

检验(试验)报告应存档。

(7)技术分析及说明

鉴定专家针对质量鉴定目的(要求),根据鉴定依据,凭借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对现场勘验情况以及检验(试验)报告的结果进行综合 技术分析。

一般情况,技术分析应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环节着手,进行系统性分析、判定。必要时也需要从制造需要的关键材料、重要零部件对产品质量特性影响进行分析研究。

由于资料、产品状态、检验或试验重要任务及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造成部分鉴定要求无法得出确切的鉴定结果时,应在鉴定报告(意见书)中说明。

(8)质量鉴定意见

质量鉴定意见是在现场勘验以及检验(试验)报告结果的基础上,根据鉴定依据,针对质量鉴定目的(要求),通过鉴定专家进行综合的技术分析,对被鉴定产品作出科学的、客观的质量状况描述。

在编写鉴定意见时应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  通常情况下,质量鉴定意见要求用词简洁、观点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  通常情况下,质量鉴定意见具有唯一性。当专家组意见不完全一致时,可以对不同意见备案,但鉴定意见须统一。

?  鉴定意见仅针对质量鉴定目的,不可对其它内容下结论性意见。

(9)鉴定组织单位签章及时间

(10)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11)附件

附件可以是照片、重要证据资料、专家资质证书等。

(12)其他说明

对鉴定委托人、争议双方作一些必要的告知,包括以下内容:

?  委托人或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  鉴定报告(意见书)的质量鉴定意见仅对被鉴定对象负责,只限定在鉴定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基础上。

?  鉴定报告(意见书)除鉴定委托人和争议双方外,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均不得见诸于任何公开媒体。

?  鉴定报告(意见书)原件有效,复印件无效。鉴定报告(意见书)的正本和附件均为鉴定报告(意见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七)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

专家组负责撰写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草案;

本中心对质量鉴定报告(意见书)草案进行审查;

确认鉴定报告(意见书)无误后,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

加盖本中心质量鉴定报告专用章后及时送达委托人。

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建立档案。

(八)异议处理

委托人或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异议的处理按照《产品质量鉴定异议处理管理制度》执行。

(九)质量鉴定终止

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当终止质量鉴定:

1 不具备鉴定条件;

2 当事人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3 当事人对经两次调整的专家组成员仍有异议的;

4 其他导致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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