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2  浏览: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46号)精神,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增强企业的标准创新能力,加快“质量强省”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申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1、经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3、已建立良好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4、近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其它违法经营行为。
5、近两年内具有以下标准创新绩效之一:
(1)为主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
(2)将科研成果或专利转化为标准,并形成批量生产;
(3)承担或参加国际、全国和我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
(4)承担并完成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工业(含块状产业)或服务业标准化重点、试点和示范项目;
(5)产品采用国际组织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与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6)产品执行主要性能指标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申报工作步骤
1、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填写《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对照《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细则》(修订)(详见附件2)自查评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列出目录并标明页码),报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央和省属企业可直接报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于11月20日前报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推荐意见,并于11月25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汇总表(电子文本,格式见附件3)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申请材料可直接由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按照《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细则》(修订)的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择优确定本年度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名单,并向获奖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证书有效期为3年)。
   三、申报工作要求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创新活动作为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指导,认真组织,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荣誉称号。要突出标准创新工作的重点,对符合申报条件且列为浙江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146家)、浙江省创新型示范和试点企业、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优先予以推荐。
2、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初审、推荐和评价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要求申请企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3、对获得2008年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称号、证书有效期已到期的企业,应按申报条件和申报工作步骤,重新申请和复审。
各地在申报工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标准化处联系(联系人:周坚锋、贾后林;联系电话:0571-85129225、85023734;传真:85024623;电子邮箱:zjbz@vip.sina.com;地址:杭州天目山路222号;邮编:310013)。
 

附件:附件1-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2-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细则.doc
 附件:附件3-浙江省标准创新型申请汇总表.xls